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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67年出生,汉族,务工,临湘市人。被告黄某甲,男,1967年出生,汉族,务工,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