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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徽安迪汽车有限公司与席晓博、童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6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昕,总经理。被执行人席晓博,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童程,女,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安迪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晓博、童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席晓博、童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席晓博、童程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席晓博、童程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