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徽安迪汽车有限公司与席晓博、童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6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昕,总经理。被执行人席晓博,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童程,女,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安迪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晓博、童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席晓博、童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席晓博、童程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席晓博、童程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