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严伍秀与被告吴振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伍秀,吴振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严伍秀,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坤龙,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少婷。被告吴振城,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伍秀与被告吴振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吴振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后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伍秀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伍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