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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78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笫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