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岚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葛贤乐、党忠鹏、党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贤乐,党忠鹏,党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62号申请人岚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熊宗新,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娟,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潘建庭,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贤乐,女。(与党忠鹏、党忠林系母子关系)被执行人党忠鹏,男。被执行人党忠林,男。申请人岚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葛贤乐、党忠鹏、党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年5月6日受理。案件受理后于2015年5月12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当即连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偿还申请人岚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文书送达后三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本案标的款700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领取了该700000元标的款。申请人并于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树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