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5)第124号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长友、检察员曲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徐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石桥市某某镇变电所北侧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的行人张某甲相撞,致张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徐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石桥市某某镇变电所北侧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的行人张某甲相撞,致张某甲受伤。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被害人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被告人张某某在保险公司赔付的交强险金额外,再赔偿死者张某甲家人物质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关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7日20时左右,我开车沿徐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石桥市某某镇变电所北侧路段时,对现驶来一辆轿车,我给他变光,对没变光,我就什么都看不见了,等我撞上了,才发现撞到人了。往西侧看,并排还有二个人,之后我下车,看人在我车底下了,这时北面过来一辆车,我喊停了,帮忙把伤者拽出来。然后我打120,是大石桥接的,让我往某某医院打,我又打电话,不一会120车来了,把伤者拉走了。我又给家里打电话,过一会家里来人,警察也来了,我和家人一起到了交通警察大队。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张某甲的父,张某甲于2014年7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我们三人并排走,沿徐榜线由北向南步行,准备到某某镇内座车。当步行到事故地点附近,我就听见咕咚一声,我回头一看,张某甲没有了。这时我发现从我后方过来一辆微型车,在路我三十米左右停了下来,我和张某丁急忙跑过去,看见张某甲在车底下,我俩和过路群众把车抬起来,把张某甲从车底下拽出来。有一个路过的人打的120,不一会医院的车来了,将张某甲拉到某某医院,我跟着上医院了。4、证人张某丁的证言:2014年7月7日20时左右,我们三人并排走,沿徐榜线由北向南步行,准备到某某镇内坐车。当步行到事故地点附近,我就听见咕咚一声,我回头一看,张某甲没有了。这时我发现从我后方过来一辆微型车,在路我三十米左右停了下来。我和张某丙急忙跑过去,看见张某甲在车底下,我俩和过路群众把车抬起来,把张某甲从车底下拽出来。旁边有人打120,不一会医院的车来了,将张某甲拉到某某医院,我们都一起跟着上医院了。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张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要责任。7、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8、赔偿协议书。9、收款收据、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积极实施抢救行为,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国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