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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陶录苹与苏芳杰、南阳市富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录苹,苏芳杰,南阳市富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陶录苹,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沙岗村。委托代理人张全武,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溧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苏芳杰,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苏庄村赵庄。被告南阳市富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录苹诉被告苏芳杰、南阳市富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录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陶录苹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景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