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870号原告伍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2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