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静梅与虞晴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梅,虞晴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李静梅。被告:虞晴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负责人:俞伟民。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静梅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丹 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