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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廷全被执行人田真华、吴桂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吴廷全,女,土家族。被执行人田真华,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吴桂浓,女,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田真华、吴桂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真华、吴桂浓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田真华、吴桂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霞与被执行人田真华、吴桂浓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标的为15万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真华开办有张家界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有经济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真华开办的张家界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永定支行存款22万元(账户4300153############),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松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