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张明霞与黄雅彬、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霞,黄雅彬,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88号原告:张明霞,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黄雅彬,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军,男,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明霞与被告黄雅彬、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黄雅彬、张军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明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雅彬、张军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丁克广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247号枫尚花园3幢170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泽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