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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张明霞与黄雅彬、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霞,黄雅彬,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88号原告:张明霞,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黄雅彬,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军,男,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明霞与被告黄雅彬、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黄雅彬、张军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明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雅彬、张军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丁克广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郎溪路247号枫尚花园3幢170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泽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