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尧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16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尧,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尧犯盗窃、抢劫二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李尧在本市白云区某门诊部门口附近,趁无人之机,将罗某勇停放在该处的宝马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A×××××)左后视镜玻璃拆除后盗走。经鉴定,上述玻璃价值人民币(下同)1521元。同年11月3日7时许,被告人李尧在白云区江高镇某广场停车场内,采取上述手段盗得李某华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R×××××)左后视镜玻璃1块。经鉴定,上述玻璃价值4793元。同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尧在白云区江高镇广州市某有限公司门口,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该公司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车牌号粤A×××××)左后视镜玻璃1块。经鉴定,上述玻璃价值4878元。同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李尧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到白云区江高镇某酒家门口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盗得李某锋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A×××××)左右后视镜玻璃各1块。李尧在携赃逃跑途中,为抗拒群众抓捕,持铁铲对抓捕的群众实施威胁。经鉴定,上述玻璃共价值9108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尧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在一次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应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尧犯盗窃、抢劫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尧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对于盗窃事实没有异议,但在第四单犯罪中没有持铁铲威胁群众。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李尧在本市白云区某门诊部门口附近,趁无人之机,将罗某勇停放在该处的宝马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A×××××)左后视镜玻璃拆除后盗走。经鉴定,上述左后视镜玻璃价值15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尧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罗某勇的陈述,情况说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实,足以认定。同年11月3日7时许,被告人李尧在白云区江高镇某广场停车场内,采取上述手段,盗得李某华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R×××××)左后视镜玻璃1块。经鉴定,上述左后视镜玻璃价值47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尧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华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光碟1张,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实,足以认定。同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尧在白云区江高镇广州市某有限公司门口,采取上述手段,盗得该公司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A×××××)左后视镜玻璃1块。经鉴定,上述左后视镜玻璃价值48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尧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黄某成的证言,维修后视镜的账单、发票复印件,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光碟1张,视频截图,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实,足以认定。同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李尧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到白云区江高镇某酒家门口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盗得李某锋宝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A×××××)左右后视镜玻璃各1块。李尧在携赃逃跑途中,为抗拒群众抓捕,持铁铲对抓捕的群众实施威胁,后被群众抓获。经鉴定,上述左右后视镜玻璃共价值910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尧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其驾驶一辆暗绿色大众小汽车(悬挂号牌为粤T×××××)去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某酒家门口的停车场,物色到停放在此地的一辆宝马汽车,其用手将车的左右后镜拉扯下来后,藏在衣服处,其正步行出停车场时被群众发现,追赶,其在逃跑途中,将两镜子丢在一边(后被寻回),其也被抓获。被害人李某锋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其和其的父亲听到外面有喊声就出去看看,看到有两个人追那个嫌疑人,其马上去其的车子看一下,发现是其车子被盗了倒后镜,嫌疑人把其倒后镜的线给剪断了,那两个人没追多远就把嫌疑人捉住了,并带到派出所。其被盗的是宝马X5系列的倒后镜,两个镜子约价值11800元,捉到嫌疑人时没有找到镜子。经其辨认,李尧就是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其发现车在长锋停车场被盗倒后镜后,被群众抓获怀疑是偷其车子倒后镜的人。证人沈某锋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11月19日13时许,其在水沥村的某酒店门口停车场,看到有个熟客开了一部宝马车(车牌是粤A×××××)过来酒店吃饭,他见到其还交代其帮他看着他的车,他的车就放在酒店门口的右侧最前一排。到了14时许,其看到有一名男子走到这台宝马车边,其看到他用身上的衣服包住宝马车右后视镜,看起来像是在偷镜片,其当时离他有约20米,其就大声喝他,他先是假装镇定,慢慢向车后走,往夏花路和广花路中间的小道走,小道那里停着一部捷达车,当他快到捷达车时,他就加速跑过去,其先跑过去宝马车那里发现两个后视镜的镜片都被偷了,其于是向那个人追过去,并大声叫,当其追到他身边,他刚好要上车,其就推开他,他上不了车,就向广花路水沥牌坊方向逃跑,其倒回去酒店拿了一条竹棍出来,与其他群众追出来,发现那个人还在水沥牌坊附近张望,可能想回来开回他的车,见到其等追过来,他就先往村里跑,并捡起一把沙铲与其等对峙,然后跑过田野,爬围墙进了江高镇环境卫生机械厂。该男子气喘嘘嘘,束手就擒。他不知道从哪里拿到一把沙铲,向其等不断挥舞沙铲,并凶恶对其等说谁过来就打死谁,之后可能他见围观群众越来越多,又马上逃跑。经其辨认,李尧就是2014年11月19日在某酒店停车场盗窃一辆宝马车倒后镜的男子。证人沈某涛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其在家突然听到了外面有人说偷东西,然后其就跑出去就看到了一名身穿灰色衣服,手上还拿着一根棍子的可疑男子正在和几个村民对峙。其就冲了过去拦着他,听村民说这名男子在某酒家停车场偷了汽车的倒后镜,这时治保会队长“某华”也赶到过来一起把他围住。突然这名男子在旁边拿起一把铲对着其等,接着就往环卫机械厂方向逃走。其和治保会队长“某华”一起去追赶那名男子,追了约700米左右其看到那名男子翻墙跑进了环卫机械厂,于是其等也跟着一起追了进去,进到里面后其等看到那名男子走到了该厂车间楼梯位置坐着。其等就和环卫机械厂的保安将该名男子抓获并带到保安室然后报警。其没有看到他偷东西。他不知哪来了一个沙铲,并用沙铲对着其等挥舞,叫嚣着谁过来就打谁。经其辨认,李尧就是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在长锋停车场偷倒后镜逃走被其捉获的人。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该证据证实了涉案现场的特征情况。涉案的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该证据证实了涉案赃物、作案工具的特征情况。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云价认鉴[2014]172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略),该证据证实了宝马(车牌:粤A×××××)左右后视镜玻璃2块,鉴定总值:9108元。痕迹检验报告,该证据证实了送检车辆(悬挂号牌粤T×××××)的车架号码被改动过,未发现发动机号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该证据证实了缴获的赃物宝马小型汽车后视镜玻璃2块,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该证据证实缴获了大众小型汽车1辆。被告人李尧的身份材料,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李尧犯罪时已满18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该证据证实了本案的来源及抓获本案被告人李尧的具体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对于被告人李尧提出的其在第四单犯罪中没有持铁铲威胁群众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尧系犯罪后被群众追捕到案,证人沈某锋、沈某涛参与了追捕过程,其等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李尧为抗拒抓捕,挥舞沙铲进行对峙,且二名证人的证言均描述李尧曾威胁“谁过来打死谁”,综合以上情况,李尧盗窃后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对其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尧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在一次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抢劫二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尧犯盗窃、抢劫二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尧犯盗窃、抢劫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李尧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胡丝媚人民陪审员 麦逸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