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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峻男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峻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10号罪犯张峻男,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1)敖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峻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峻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峻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峻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10月25日累计考核分391.1分,记功6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与2013年度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峻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峻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子武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