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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庆登与韩庆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庆登,韩庆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326号原告韩庆登,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庆海,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庆登诉被告韩庆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