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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亿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亿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27号4楼。法定代表人林俊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亿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1幢2003室。法定代表人葛永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佳,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亿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98元,减半收取为2099元,由上诉人苏州瑞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思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