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王中文、XX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王中文,XX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聚才路交汇处。负责人孟冬,行长。被执行人王中文,居民。被告XX勋,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以下简称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中文、XX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