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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翟家辉与姚壮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家辉,姚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翟家辉,男,199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法定监护人翟解放,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翟家辉之父。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壮,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家辉诉被告姚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翟家辉负担。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