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翟家辉与姚壮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家辉,姚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翟家辉,男,199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法定监护人翟解放,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翟家辉之父。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壮,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家辉诉被告姚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翟家辉负担。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