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顺与范运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顺,范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李顺。被执行人范运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范运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范运生向李顺赔偿经济损失费47,452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05元、邮寄送达费40元、执行费615元由范运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运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312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