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黄某某,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务农,住所地东辽县建安镇。被告曹某某,女,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务农,住所地东辽县建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唐万仁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建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