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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黄某某,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务农,住所地东辽县建安镇。被告曹某某,女,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务农,住所地东辽县建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唐万仁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建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