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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尧与被告李春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尧,李春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陈文尧,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春烈,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尧与被告李春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尧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