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尧与被告李春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尧,李春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陈文尧,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春烈,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尧与被告李春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尧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挺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