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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白志东诉樊文翠、刘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东,刘福成,樊文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白志东(别名白永宏),1974年9月6日出生,男,汉族,乌审旗水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乌审旗。被告刘福成,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18日,鄂尔多斯伊化集团减湖事业站退休职工,现住乌审旗。被告樊文翠,女,汉族,农民,住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志东诉被告刘福成、樊文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志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志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白志东承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立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