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白志东诉樊文翠、刘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东,刘福成,樊文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白志东(别名白永宏),1974年9月6日出生,男,汉族,乌审旗水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乌审旗。被告刘福成,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18日,鄂尔多斯伊化集团减湖事业站退休职工,现住乌审旗。被告樊文翠,女,汉族,农民,住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志东诉被告刘福成、樊文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志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志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白志东承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立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