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周云贵、王兰兰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云贵,王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东段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万伙顺,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亨雄,安徽省泾县丁家桥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周云贵,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王兰兰,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周云贵、王兰兰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2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以其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测算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叶振林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芝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