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葛玉梅与瞿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葛玉梅,湖北省蕲春县株林镇铺头坳村十二组。被执行人瞿辉。关于申请执行人葛玉梅与被执行人瞿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东洋民初字第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00元,另有执行费人民币50元,均未执行到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无车辆和房产。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祥,无法联系,家中长期无人居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洋民初字第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惠慈审判员 陈金平审判员 季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