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文海与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海,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海,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胶州市北外环路杨戈庄村。法定代表人于东显,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海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戈庄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胶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怀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