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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永杨与普加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杨,普加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杨,男,1972年2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县固东镇江东村委会沙沟组**号。被执行人普加铜,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县滇滩镇云峰村下后甸组。申请执行人黄永杨与被执行人普加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普加铜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永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15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普加铜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黄永杨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