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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申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兴选与买兰、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兴选,买兰,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兴选,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亿祥东郡**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买兰,女,1979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卫校家属院*号楼**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丽,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办事处西王褚村。再审申请人吴兴选因与被申请人买兰、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一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兴选申请再审称:1、原审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申请人,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导致将本案所涉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王丽丽在与吴兴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买兰借款的事实,有王丽丽出具的借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予以证实,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并无不当。关于吴兴选提出原审违背举证责任分配的申请理由,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对除外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因吴兴选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款项存在法定的除外情形,而判决夫妻双方共同还款也无不妥,原审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情形。综上,吴兴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兴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岳 刚审判员  薛雪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