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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殷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殷成,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