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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XX公司,樊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318号原告成都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中某某,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樊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