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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685号原告杨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海南,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无业。本院受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某乙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阳原县三马坊乡大蟒沟村,此案应由阳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杨某乙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阳原县三马坊乡大蟒沟村,应当由阳原县人民法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某乙提起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娟红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