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江苏晨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迈技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江苏晨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迈技科技有限公司,许治萍,陈荣庆,周家栋,史初君,陈息秀,薛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初字第6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路60号。负责人高正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礼明,该支行职员。被告江苏晨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眼镜工业园万新路。法定代表人许治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金俊,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延成,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迈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区庆丰路6号。被告许治萍。被告陈荣庆。被告周家栋。被告史初君。被告陈息秀。被告薛金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诉被告江苏晨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迈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许治萍、被告陈荣庆、被告周家栋、被告史初君、被告陈息秀、被告薛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晨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江苏晨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中共有三笔借款,三笔借款的担保人都不一样,原告为规避级别管辖,将三个案件作为一个案件起诉。本案中虽有个别当事人身份证显示的地址在外地,但其经常居住均地在镇江市境内。故本案应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在本案受理后,被告江苏迈技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担保责任,代被告江苏晨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80万元,本案剩余标的额已不足300万元,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标的额应当变更,变更后的标的额已不足300万元,不在本院受理的标的限额内,应当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人民陪审员 朱其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智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