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陈亚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陈亚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031号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高塔街香苑小区1号楼东。组织机构代码:77639186-2。负责人牛学民,主任。被告陈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被告陈亚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