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君与陕西兴盛阿科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君,陕西兴盛阿科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郑君,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兴盛阿科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号阳光小区3幢4-402。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俊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君与被执行人陕西兴盛阿科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陕西兴盛阿科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另一被执行人崔俊峰无实际居住地址可供查找,下落不明。嗣后,本院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及银行账户,未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君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已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案款本金为212264元,申请人未受偿212264元人民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6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