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乌海市环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长途汽车站与刘东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乌海市环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长途汽车站。负责人徐有贵,系该站站长。被告刘东霞。原告乌海市环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长途汽车站诉被告刘东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丽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海市环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长途汽车站负责人徐有贵,被告刘东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东霞于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租赁我站汇川楼用于经营饭店,租期为三年,到2013年3月14日合同未到期,因他本人经营不善,便单方中止了合同,并于2014年2月24日给我站写下了还款协议书,保证书一份,欠条一张,期间共欠房租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共计13万元,经我们多次向被告催要拒付,所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我站房租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共计1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原告房租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共计13万元属实,因为经营不好就关门了,隔了几天原告就把房屋的锁子锁芯给换了,我给原告写欠条、还款协议、保证书,我确实是没有按期给付,我准备把餐厅转让出去,给原告租金,但一直没转让出去,我希望把餐厅固定资产变卖后给原告还清欠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东霞于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租赁原告乌海市环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长途汽车站的汇川楼用于经营饭店,租期为三年,到2013年3月14日合同未到���,因生意不好,没有继续营业。2014年2月1日,被告刘东霞给原告出具欠条,共欠原告房租费、水电费等13万元,并于2014年2月24日给原告写下了还款协议书及保证书,承诺在2014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付此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欠条、保证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刘东霞租赁原告的房屋,用于做饭店生意,应按照约定及时给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被告以生意不好为由拖欠原告租金及水电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东霞偿还原告乌海市环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长途汽车站房租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共计1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刘东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