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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小敏与陈宁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敏,陈宁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60号原告:杨小敏。被告:陈宁方。原告杨小敏为与被告陈宁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宁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坦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宁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宁方以经商缺资为由,于2014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陈宁方出具给原告借条1张,载明“今向杨小敏借到人民币30000元”的内容。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陈宁方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宁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小敏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宁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