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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建世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世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世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新府路33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基,经理。被执行人徐建,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申请执行人福建世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徐建在继承麻春妹的遗产限额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息322174.26元及违约金29813元,要求徐建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垫的诉讼费用668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轮侯查封了麻春妹所有的永安市名流豪庭小区16-46号店面。因上述店面由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2015年4月9日,本院依法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执行函》。经查,麻春妹及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