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秀华、朱国庆与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李洪军、栾福华、德州恩源置业有限公司、崔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华,朱国庆,崔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024号原告:朱秀华原告:朱国庆被告:崔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华、朱国庆与被告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李洪军、栾福华、德州恩源置业有限公司、崔洪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洪涛名下银行存款533.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洪涛名下银行存款533.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