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董本玉与盛玉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本玉,盛玉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365号原告:董本玉。被告:盛玉才。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本玉与被告盛玉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原告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董本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本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