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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康教仁与李海波、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教仁,李海波,唐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康教仁,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李海波,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被告唐果,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被告李海波之妻。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君,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扶婷,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教仁诉被告李海波、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教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康教仁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