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平与雷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郭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奚新发,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系铜川市印台区广阳中学教师。被告雷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诉被告雷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郭平承担。审 判 长 刘随社人民陪审员 郑翠芳人民陪审员 丁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