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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平与雷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郭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奚新发,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系铜川市印台区广阳中学教师。被告雷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诉被告雷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郭平承担。审 判 长  刘随社人民陪审员  郑翠芳人民陪审员  丁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