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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余华与王兴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王兴碧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404号原告余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友波,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阎晓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诉被告王兴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余华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