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二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绰号“小黑”。曾因盗窃,于2015年1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乘坐被害人尹某驾驶的苏F×××××轿车至启东市汇龙镇环球大厦门口,尹某从脖子上摘下所戴的黄金项链放置于正驾驶座位下方后离开,被告人杨某乘坐在车内等候尹某期间,发现并趁机窃取该项链藏匿于附近绿化带草丛中。被害人尹某返回车内发现项链不见即报警,被告人杨某被抓获。经启东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9587元。案发后,民警经查看环球大厦监控录像后在绿化带中提取上述项链并发还被害人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害人尹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附照片)、提取清单、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报告,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黄金项链的价格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闫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凤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