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安士慧与唐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士慧,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安士慧,女,193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高敏家,高唐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民,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执行人安士慧与被执行人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士慧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民所有的位于高唐县姜店镇三杨村老105国道东的“正旺”家电门市部二层门头及与该门头相连门口朝南的二层楼房及附着物(含室内的装修)已分两次全部拍卖完毕,被执行人唐民已无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6000元,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