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董西银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西银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477号罪犯董西银。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7日以(1996)临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7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2001年11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08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25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6月30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董西银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西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董西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西银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