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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群峰、宁波赛灵电器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群峰,宁波赛灵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特字第24号申请人:赵群峰,职业不明。委托代理人:许钺飞,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赛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郑巷村。法定代表人:陈燮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群峰与被申请人宁波赛灵电器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群峰撤回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 判 员 齐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椿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