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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济南鑫圆大亨经贸有限公司、杨连传与济南鑫圆大亨经贸有限公司、杨连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济南鑫圆大亨经贸有限公司,杨连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鑫圆大亨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金玲,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连传。再审申请人济南鑫圆大亨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连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济南鑫圆大亨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