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富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天津汽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富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天津汽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富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津围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贾秀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6号。法定代表人阚世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汽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阚世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富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天津汽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0559.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10559.1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