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同与富平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富平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陈同,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富平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富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2月1日制作的富劳仲裁字(2012)第17号裁决书裁决的申请执行人陈同与富平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215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富平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1215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富劳仲裁字(2012)第17号裁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