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茂东与薛传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茂东,薛传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513号原告高茂东。被告薛传连。委托代理人尹月宾,徐州市贾汪区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茂东与被告薛传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妍爽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茂东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茂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茂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茂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