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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茂东与薛传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茂东,薛传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513号原告高茂东。被告薛传连。委托代理人尹月宾,徐州市贾汪区大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茂东与被告薛传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妍爽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茂东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茂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茂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茂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