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素道与王加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道,王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王素道,男,194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加旭,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道与被执行人王加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王加旭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7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建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