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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伟辉与田珍武、姜雨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辉,田珍武,姜雨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朱伟辉,男,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田珍武,男,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姜雨杭,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辉诉被告田珍武、姜雨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00元减半收取38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