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伟辉与田珍武、姜雨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辉,田珍武,姜雨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朱伟辉,男,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田珍武,男,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姜雨杭,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辉诉被告田珍武、姜雨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00元减半收取38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娟